[論文寫作方式] 給國際法研究生的一封信—漫談論文寫作

給國際法研究生的一封信—漫談論文寫作
趙理海
同志們:
首先讓我祝賀你們通過入學考試,來到北大法律系作國標法研究生。我能夠有機會同你們一道學習和研究國際法這門重要學科,感到由衷的高興。你們當中有的畢業於法律系,有的來自西語系,為了一個共同目標,即攻克國際法這個堡壘,提高我國的國際法水準,走到一起來了。但是,不論在校學習期間,寫paper(在外國大學裏,paper指學期或學年論文)或畢業論文,還是畢業後,寫文章或作報告,都必須通過自己的手筆,拿出高品質高水準的作品來。這就要求你們具有較好的寫作能力。不管學問多大,如果一個人寫出的文章詞不達意,那就會給他今後的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怎樣才能寫好文章,這是你們面臨的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俗話說,不能正己,焉能正人?事實也表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行的。就論文寫作來說,我縱然沒有寶貴的經驗可供參考,但至少也有過沉痛的教訓值得吸取。下面就來談談我在國際法論文寫作方面的一點粗淺體會吧!
一提起寫論文,人們就會想到選題、選材、撰寫、刪改、定稿等。關於這些,後面將詳加論述。這裏首先要指出的是,寫文章時必須牢牢地站穩無產階級的立場,用唯物主義的觀點辯證的方法來觀察問題。這好象是一句老生常談,但也的確是顛撲不滅的真理。離開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搞研究工作,就會迷失方向,就不免犯錯誤。
在這方面我是深有體會的。
由於我出身於剝削階級家庭,又受了十多年資產階級教育,特別是因為在西方國際法學的熔爐裏鍛煉出來的,我過去的學術思想完全為資產階級所俘虜,因此,在1947年出版的《國際公法》一書中,我居然把資產階級一套統統抄過來,同他們一鼻孔出氣。什麼“先占”、“割讓“、“征服”都被描繪為取得領土的“合法”方式;“保護僑民”、“人道主義”、“根據條約的規定”、“應內戰一方的邀請”,則被說成是干涉別國內政的理由。又如,中美關係史本來是一部美帝國主義侵華史,而我在《中美條約與國際法》一文的緒論中,卻鸚鵡學舌地把它美化成解決、調整、恢復、建設四個時期。正因為我當時的立場不對頭,人雲亦
雲,機械搬用,我為帝國主義者張目而不自拔,謬種流傳,害大匪淺。這難道還不值得深思嗎?當然,研究生同志們不會出現我那樣的問題。但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你們也難免查閱大量西方書刊,如果不牢牢地站穩無產階級立場,誰敢擔保完全不受資產階級流毒的影響呢?
同時,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唯物主義文風,也是科學研究取得成果的一個重要條件。研究國際法亦不例外。然而,在我的論著中,有時卻缺乏實事求是的精神。譬如,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一文中,我不顧否決權的歷史淵源和現實意義,幾年來一味強調否決權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廣大發展中國家要求取消或限制否決權,因而也在取消否決權問題上大做文章。又如,關於改變安全理事會的組成問題,我一貫主張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都應適當增加。最近,參加了有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後,我才認識到取消否決權不過是個口號,而適當地限制否決權才是當務之急。至於增加安理會的席位,目前則應以非常任理事國為限,增加常任理事國是不利於我國的對外鬥爭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聽取了別人的發言,提高了自己的認識,我對上述兩個問題的看法才有了明顯轉變。不但如此,離開唯物辯證法來研究國際法,也是行不通的。根據辯證唯物主義,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例如,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一文中,我從對外政策和對內政策的辯證統一,論證了二元論企圖把國際法租國內法割裂開來,從而掩蓋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繫。辯證唯物主義還認為,事物總是發展變化的。我在考察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問題時,既說明這兩個蘇維埃共和國被接納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國際力量對比的反映,是符合當時蘇聯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利益的,因而也是正確的、必要的;同時又指出,目前蘇聯已墮落為社會帝國主義,對外推行侵略和擴張政策,容許蘇聯一個國家在聯合國竊據三個席位,就等於慫恿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為蘇聯在聯合國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搖旗呐喊,這是決不能容許的。這樣,我在文中得出結論說,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應當重新審查。同時,唯物辯證法還要求全面地看問題。搞科學研究不能只看到向題的一面,而忽視另一面。譬如,一談到國際法的定義,過去人們總是把英國國際法權威奧本海的定義端出來,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只能代表部分人的意見,而不能概括其全貌。連西方國際法學上的“國際組織主體說”、“個人主體說”,都未能在這個定義中反映出來。對於蘇聯的國際法定義,不是完全不提,便是略舉一例,草草帶過。對我們來說,國際法定義更是個禁區,很少有人敢於問津。直到最近,我在編寫國際法教科書的第一章時,才消除顧慮,解放思想,大膽嘗試,不但比較全面地介紹並批判了西方和蘇聯的國際法定義,而且提出了我們自己的國際法定義。儘管在這個問題上還存在缺陷和錯誤,但我畢竟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有的研究生曾向我提問,一篇學術論文要寫多長呢?我的回答是,這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問題而定。就國際法方面的文章來說,通常以萬把字為宜,篇幅不可過長。至於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如果確有獨到見解、科學價值、可以直接應用於我國的對外鬥爭,則字數多寡,無關宏旨。如果要我說出一個具體數字,我認為今後實行學位制以後,碩士論文大體上相當於一本小冊子,約五萬字以上;博士論文,即一部專著,起碼要有十多萬字,乃至好幾百頁,這就需要窮年累月,刻苦鑽研,才可能完成。因此,寫畢業論文時,應當把基點放在攻克難關的“難”字上,寧肯把困難想得更多一些。
馬克思說:“在科學上是沒有平坦的道路可走的,只有那在崎嶇小路的攀登上不畏勞苦的人,有希望達到光輝的頂點。”搞科學研究不經過艱苦努力,想要輕而易舉,一帆風順,是不大可能的,寫一部專著或長篇論文,就如同行軍或逆水行舟,中間不知會遇到多少艱難險阻,走多少彎路。所以,進行一個科研專案,一定要有堅定的信心,堅強的毅力,勤奮的勞動。困難是事實,無可回避,但也不要被困難嚇倒。還是應當戰略上藐視,戰術上重視之。
回想在十年浩劫的日子裏,我為了想做點研究、寫篇論文而受到阻撓、打擊和迫害的情景,至今仍然歷歷在目。早在1972年,我選擇了這樣一個研究課題:《聯合國憲章的修改問題》。然而,當我通過基層組織幾次向領導請示,准許我翻閱內部資料時,居然遭到拒絕。1973年底,在所謂“右傾回潮”中,我由於愛搞科研竟被加以“業務實力”的莫須有罪名,受到了進一步政治迫害。1974年,為了徵求有關部門對《安全理事會的否決權問題》一稿的意見,又觸犯了“四人幫”的戒律因而我再次受到了打擊。可是,我並沒
有因之而絲毫悔心,依然我行我素,寫我的文章。在完成了修改聯合國憲章問題的初稿之後,我這個“不
識時務”的人,1975年又主動地擬定了一個研究題目:《第三世界國家對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巨大貢獻》,可是,領導拒不批准。我不敢公開抵制,只好夜以繼日,星期天也不休息,毅然決然大幹了起來,終於寫成了十多萬字的《大陸架》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的反霸鬥爭》兩稿。“四害”橫行時期的“罪證”,成了今日供研究生之用的《國際法專題講義》。一位國際法研究生(原我系黨總支委員)感歎地對我說:“趙先生,你前幾年做對了!”我回答說:“前幾年不那樣幹,我今天怎麼給你們研究生上課啊!”困難、阻撓、諷刺、打擊、迫害,可曾改變我堅定不移地要搞科研的信心和決心?沒有,絲毫沒有。試問一個老知識份子想搞點科研、寫篇論文,何罪之有?

(一)選題
“老師,您覺得我的論文選個什麼題目好啊?”這幾乎是每個高年級研究生都要提出的一個問題,也是寫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儘管每個人主攻的方向不同,但一般說來,在選擇論文題目時,需要與可能,理論與實踐,都應當考慮到,而不可偏廢。如果能夠對一個具有理論價值的問題,如國家主權、領土不可侵犯、不干涉內政等原則,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那就可能被用來作為揭露和反對社會帝國主義推行霸權主義的工具,因而也就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也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從主觀願望來說,研究某一問題,如“極小國家”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問題,似乎是必要的,但由於我國這方面的資料奇缺,要就這個問題寫一篇洋洋大觀的畢業論文,則是不可能的。
過去到西方國家主修國際法的中國留學生,其中不少人是以對條約特別是不平等條約的研究為其畢業論文的。什麼“外人在華之地位”、“由中外條約關係而引起的法律義務”、“國際法上的廢除不平等條約”、“治外法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也有些中國留學生寫的博士論文,是以“最惠國條款”、“情勢變遷主義”為題。所有這些都是條約法上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就目前來說,國際法研究生的論文選題應當配合我國的對外鬥爭以及國際範圍記憶體在或出現的重大理論問題或現實鬥爭。譬如,1958年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發表後,有人寫了《中國領海問題》這本小冊子,就受到歡迎。又如,自1945年以來,由單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陸架爭端,此伏彼起,層出不窮。同時,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已經接近尾聲。在這種情況下,我花了兩三年工夫,寫出了《大陸架——一個有關國家主權和海洋資源的大問題》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的反霸鬥爭》兩文,看來是必要的、適時的。現在我正在作進一步的補充和修改,準備把這兩篇東西合為一本專著,取名《海洋法的新發展》。這樣,題目由小而大,由長篇論文而專門著作,還是合乎事物的發展規律的。
還應當看到,國際關係錯綜複雜,需要研究的問題比比皆是。譬如,國際組織有普遍性的,也有區域性的,還有各式各樣的專門機構。其中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應當從何做起呢?依我之見,既然稱選題,顧名思義,就應當有選擇,先從重點、要害或尖端問題做起。正是從這個原則出發,我選了《聯合國憲章的審議和修改問題》。最初我只打算寫一篇萬把字的文章。但是,經過反復探討,我才發現滿不是那麼回事,我原先的主觀設想不符合客觀現實。大題小作,充其量只能挂一漏萬,解決不了問題。事實表明,我已就這個問題完成了十多萬字,尚未能包括其全部內容,希望不久能移作為一部專著,為我國實現四化而獻禮。
(二)選材
論文題目選定後,你們又會來問我:“老師,關於這個問題有些什麼參考書?上哪里去找啊?”導師不是萬能,不能要求他們對研究生打算研究的每個問題都瞭若指掌。但是,寫論文應當怎樣選材取材?我可以概括地談點看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寫論文也不能沒有資料。這是每個研究生面臨的一個難題。一篇文章的水準如何,固然要看是否有新的獨創的科學見解,但文中引用的資料是否充分和可靠,也至關重要。要寫好論文,必須作系統的周密的調查,詳細佔有資料。那麼,應當搜集些什麼資料呢?一般說來,寫畢業論文最好能夠使用原始資料(Originalsources),否則,只好求其次,用第二手資料(Secondarysources)
來補充。
我曾引用過的原始資料有:(1)直接從政府檔案館找來的。1942年,當我在哈佛大學寫畢業論文時,就曾到華盛頓的檔案館(對外開放)搜集了一些有關中美關係的原始文件。(2)各國政府發表的官方檔,如外交部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和印度政府官員關於邊界問題的報告》(紅皮書);美國國務院編:《美國對外關係檔》等。我寫的《烏克蘭和白俄羅斯是怎樣取得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資格的》一文,就是根據《美國對外關係檔:馬爾他和雅爾達會議,1945年》以及美國總統杜魯門、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國務卿赫爾、斯退丁紐斯、貝爾納斯等人的回憶錄而寫成的。(3)國際會議的正
式記錄,如《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正式記錄》(第六委員會)、《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正式記錄》等。此外,聯合國記事月刊》、《美國國務院公報》等期刊,也是我經常翻閱的原始資料。

在進行國際法方面的研究工作時,更加不可須臾離開的參考書,則是帶有權威性的或稱之為“標準作”的國際法一般論著和專門著作。前者如英國霍爾、奧本海、奧康奈爾、美國海德、法國福煦、瑞士古根海姆等人的國際法,後者如勞特派特的《國際法上的承認》、哥倫伯斯的《國際海上法》、拉克斯的《外太空法》、鮑查德的《國外僑民的外交保護》、惠特曼的《國際法上的損害賠償》、洛德的《條約法概論》、薩道義的《外交實踐指南》、羅伯遜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人權》等。大量的國際法論文則見諸著名國際法期刊或論叢,如《美國國際法雜誌》、《英國國際法年刊》、《國際法和比較法季刊》、海牙《國際法學院演講
集》等。四十年代初,我在哈佛大學寫畢業論文之前,曾走遍哈佛、耶魯及國會圖書館,搜集了近千種參考書。經過仔細挑選,最後只引用了二百幾十種。很明顯,這裏有一個咀嚼消化資料的過程,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區分什麼是研究物件中的大量的、普遍的、主要的材料,什麼是少量的、個別的、次要的材料,從而選用最能說明問題的材料。至於有關國際法的時事資料,最好平時就注意積累,不要等到寫論文時臨時抱佛腳。一個簡便而有效的辦法是“剪報”。每天看完報後,立即把認為有用的國際法資料剪裁下來。過一個時期,然後分門別類,用科研袋妥為保存,以便今後查閱。在這個問題上,我是有切身體會的。自1957年以來,我一直堅持剪報,迄未中斷,積年累月,資料成堆。一旦寫文章需要時,用起來十分得心應手。就以近兩年來說,我從報紙上剪下來的有關國際法的資料,就包括承認、建交人質、戰俘、飛機劫持、雙層國籍、收回巴拿馬運河、南海諸島法律地位、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蘇聯濫用否決權等。如果平時不加注意,需要時才臨時搜集,那就會事倍功半,既浪費時間,又很難全部找到。“四害”橫行時,有人曾妄圖把我多年積累下來的科研資料,統統侮蔑為我的所謂“罪證”,這真是天大笑話,也是枉費心機的。這些資料都是報紙上公開發表過的,所以他拿去後,第二天就原璧歸趙,全部還給我了!
(三)撰寫
論文題目定了,資料搜集得差不多了,接著便是動筆寫。這就需要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寫文章要有的放矢,你這篇文章究竟解決哪些問題,必須明確地提出來。譬如,在安理會的否決權一文中,我就提出了這樣一系列問題:否決權究竟是怎樣產生的呢?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否決權?形勢有了轉變,否決權是否應加以限制或取消?又能否取消得了?如果否決權難以取消,安理會的表決程式是否要修改?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又是否要調整?然後根據佔有的大量資料,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和研究,從而形成自已的觀點,引出應有的和必要的結論。學術論文貴在深沉。要勇於創新,最好有獨到的科學論斷,才能切中要害地解決實際問題。否則,沒有調查研究,沒有分析,亂講一頓,這樣的文章有誰要看呢?我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有的人政治覺悟滿高,看問題很尖銳,文章中引用的材料也不少。可是,一提起筆來,往往語句不通,詞不達意。這樣的文章看了之後是令人頭痛的,作為畢業論文也是通不過的。
眾所周知,內容和形式是辯證的統一。文章的內容固然起決定作用,但文章的表現形式也不是消極、被動的。當形式不適合內容的要求時,形式就對內容起著阻礙作用。因此,在寫文章時,內容當然要充實,但形式也不可不講究。
一篇高品質、高水準的文章,一定要結構完美,邏輯性強,一環套一環,不可粗心大意。特別是文字表達要精煉、確切,語法修辭要力求通順,字斟句酌,一絲不苟,精雕細刻,反復推敲。句子長短要適度,朗讀起來,鏗鏘悅耳,引人入勝。馬克思“在語言問題上就十分考究,有時到了咬文嚼字的程度。”所有這一切沒有嚴謹的寫作態度是辦不到的。反之,我升大學時,由於文字表達不確切曾鬧過一個笑話。當我寫給我父親的信中說,我“欠了許多書債”時,我是指的老師們指定的參考書,我還有許多來不及看。孰料過了不久,我忽然接到父親寄來的一張一百元匯票,說要我用來還“書債”!這只是一件區區小事,不足掛齒。但是,如果處理外事工作,一字之差,就可能鑄成大錯,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在寫作過程中,如果坐在桌旁,苦思冥想,仍然不得要領,寫不出來,那就不要硬寫;否則,即使勉強寫出來,也不會滿意。可是,我有時躺在床上或休息時,靈機一動,反而想起一句話的措辭或某一段的結構。我立即用筆在紙條上記下來,以免事後忘掉。這樣做,頗見成效。
我不是文學家,很難做到下筆成章。但我相信,我的寫作態度還是比較認真的。遇到難題時,我往往寫好幾遍方才甘休。先勾畫出一段話的大致輪廊;等思路通了,才寫在一張破紙上;經過初步推敲,才謄寫在稿紙上。每寫一句話,立即改一遍;每段話完成後,又要改一遍。直到拿出初稿,邊謄寫,邊刪改,先後已修改了四五遍。因此,我感到,文章寫完後,不妨多看幾遍,將可有可無的字、句、段,認真加以刪改。這是因為文章是客觀事物的反映,而事物總是曲折複雜的,必須反復研究,才能如實反映。
以上所述只不過是我長期以來從事國際法論著的一些粗淺的經驗、教訓和體會。我個人的做法不一定適用於大家,不足為訓,僅供參考。
也許有人認為,我過分挑剔,清規戒律太多。但是,我同意一句古話,“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論文寫作也應當講究方式方法。試問寫出的文章不合規格,廢話連篇,詞不意,怎能適應客觀要求呢?值此八十年代國慶佳節之際,我不揣冒昧,給主修國際法的研究生同志們講了這麼些條條框框,不是要束縛大家的手腳,而是為了相互勉勵,共同前進。讓我們攜起手來,為大大提高我國的國際法水準,對我國早日實現四化作出應有貢獻而努力奮鬥吧!
匆匆草此,祝你們
政治好、學習好、身體好。
選自《怎樣寫學術論文》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