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自傳範例] 全民公評監委陳健民自 傳

吾祖籍浙江省嵊縣,世代務農。至祖父輩,始相繼外出營商或從公。先父則於抗戰軍興時投效軍旅,獻身空軍,以遂救國之心。民國卅一年,吾生於戰火蔓延之福建省建甌縣。幼年即隨父母轉徙各地,終獲舉家來台,迄今近六十載,台灣早已成為吾之真正故鄉矣。


  民國四十年,先父因公積勞成疾,遽然離世,吾與二妹遂成無父之人矣。自此,全賴吾母含辛茹苦,毅然肩負嚴父慈母之雙重責任,幸在嚴格母教之下,養成剛健篤實之個性,忠誠而有正義感。是以,吾雖幼年喪父,仍得以安然成長,並接受完整之教育,若非吾母克勤克儉、嚴格教養,吾必無以成長,尤不至有今日。每念及此,彌覺親恩難報,而今徒抱「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在」之痛!
  吾既以孤寒之身,賴國家微薄撫卹之資,自幼立志奮勉,力爭上游,加以吾母之督促鼓勵,故求學過程尚稱順遂。六歲入小學,前一、二年時續時輟。來台後,始受國民教育於屏東空軍子弟學校,成績尚優,名列前茅;四十三年秋,考入台灣省立屏東中學初中部,三年之中,亦多名列前茅;四十六年夏畢業後,同年秋即以優異成績考入原校高中部,在校三年,尤戮力學習,不敢懈怠,四十九年順利考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從此投入法律專業領域,四載苦讀,承扎實之法學教育,不僅奠定堅實之專業基礎,更進而立下奉獻司法之心志,願為社會國家、人民福祉,奉獻一己之力。
  大學畢業後擔任預備軍官,習得寶貴的軍事技能,更深切體認到個人與國家之關係,即「覆巢之下無完卵」之謂也。退伍後,曾沉潛執教,並不斷努力充實自我學識,準備參與國家考試。倖而於五十五年,取得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經司法官訓練所第八期結業。後復取得律師資格。
  吾自五十八年起,開始公職生涯,從事司法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計二十四年(五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八十二年一月卅一日),先後任職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金門地方法院院長、花蓮地方法院院長、嘉義地方法院院長、台南地方法院院長(簡任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積於長年從事審判實務之經驗,備感司法使命之神聖,司法工作之絕對嚴謹,不容稍有懈怠之心,否則公平正義之追求,人權之維護,恐將徒托空言。至於吾之歷任地方司法首長,對於司法風紀之整肅與司法業務之改革,雖才能有限,然不敢不勉,全力以赴,一以貫之,寧見「一家哭」,不使「一路哭」。故差堪告慰者:內無愧於心,外無負於國,其有「廉能」譽吾者,唯衷心藏之耳。
  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承國民黨推薦提名,先後當選全國不分區選出之第二屆立法委員、第三屆立法委員及第五屆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服務期間,本於專業,擔任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及程序委員會之召集委員諸職;問政向以民意為依歸,質詢則以民瘼為重心,有為有守。其間負責多項重大法案之審議工作,如主導推動國安三法,對現行憲政體制之奠定,稍有貢獻;並推動刑事訴訟法之改革,令強制處分決定權回歸法院,並效法英美引入交互詰問制度,對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不無微勞;又參與修正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改革公務員圖利罪之要件,釐清公務員為民服務與貪瀆行為之界限,對澄清吏治、杜絕貪瀆歪風,用心具在。至於法案之審議,每汲汲於逐字逐句之中,務求至當,克盡全力於立法本職。不作譁眾取寵之舉,不迎叩應之風,此為吾之自安,亦吾之所樂。
  其間於八十六年九月,因行政院改組,奉命轉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負責督導法務、國防、人事行政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部會及法制方面之業務。另審查重大法案,研議重要政策,革新政務,並負責主持中央廉政工作會報,推動廉能政治,均核有功績,依獎章條例之規定,獲頒一等功績獎章。八十七年十二月服務行政院期間,奉命籌劃成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並經董事會推舉,擔任首屆董事長,積極領導致力撫平歷史傷痛,讓歷經艱苦歲月之受裁判者及其家屬獲得公正補償、救濟或回復受損之名譽,進而走出歷史之陰霾,彰顯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幸不辱所命。
  八十九年,政黨輪替後,吾任職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召集人。一方面投入政策研究之領導,殫精竭慮,就憲政體制、政府再造、司法改革、國會改革、文官制度等領域進行相關研究。以民間觀點貢獻所長,適切、適時主動提出具體可行之國家政策建言,間接推動相關司法改革法案及政策形成,為政治之進步、社會之繁榮、人民之福祉,略盡微薄之力;另一方面投入學術領域,為法治教育盡一己之心力,故於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刑事訴訟法、東吳大學教授兩岸刑事法專題研究,及於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班教授兩岸刑事法比較研究。或有所得,提筆為文,略抒淺見;亦有相關著作刊行。
  我國憲法發軔於國父孫中山先生建國大綱之設計,創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制度。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行使彈劾、糾舉與審計及調查權,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得提出糾正案,並且具有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以及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相關職權。回顧近年來,朝小野大,總統與立法院對「提名權」與「同意權」不容侵犯各有堅持,監察委員人事案乃遲遲無法獲得立法院同意任命,懸缺至今,致無法透過監察院對各項弊案進行調查,也就淪於監察權停擺、監察院名存實亡之現狀。
  依現行規定,監察院之職權,除了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享有一定之處罰權限外,憲法所定監察院行使之彈劾、糾舉與審計等職權,自身並無有效之制裁規定,必須有賴其他機關之執行或協助,且困於監察委員調查權行使之界限、方式與時機,爭論甚多,甚而招致有監察院存廢之爭議,監察權之不彰,已可概見。然而,近年來,政界貪瀆成習,政風敗壞,如均賴司法審理,不僅曠日廢時,無法及時端正政風、伸張正義。而負責查察監督官箴之監察院之停擺,尤使不肖官員更加肆無忌憚。因此,監察體制迅速正常運作,乃為刻不容緩之事,亦為全民之共識與期盼,倘監察權能充分發揮,則在相當程度上可產生制衡行政權過濫之力量,自足以舒解民怨,整肅官箴,而歸於弊絕風情。
  吾實不才,倖蒙 總統提名為第四屆監察委員,戒慎恐懼之心,無以言喻,設獲同意任命,誠願貢獻一己之法學專長及司法實務經驗,實事求是,探求民隱,不畏強權,革除弊端,匡正官邪,使政治臻於清明,國家步入富強康樂之境,誓必引為吾之職志,亦為吾之所以報國而不負付托也。

陳 健 民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5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 31 年 10 月 05日


二、現 職
(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憲政法制組召集人
(二)輔仁大學兼任教授

三、專 長
專長:司法
說明:
一、從事司法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計24年(58.1~82.1),兢兢業業,追求公平正義,並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二、在立法院服務期間,擔任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負責多項重大法案之審議工作。
三、在行政院擔任政務委員,負責主持中央廉政工作會報,推動廉能政治。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一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二)中國文化學院法律研究所畢業
(三)民國55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四)民國59年律師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台灣高等法院推事(法官)(70.7.1~73.7.24)
(二)台南地方法院院長(80.3.19~81.7.7)
(三)法務部主任秘書(81.7.23~82.2.1)
(四)立法委員(82.2.1~86.9.1,91.2.1~94.2.1)
(五)行政院政務委員(86.9.1~89.5.20)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87年12月間,籌劃成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並經董事會推舉,擔任董事長。期間積極致力撫平歷史傷痛,讓歷經艱苦歲月的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公正地獲得補償、救濟或回復受損之名譽,進而走出歷史的陰霾,彰顯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
(二)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負責審查重大法案,研議重要政策,對政務之推動著有功績,依獎章條例之規定,獲頒一等功績獎章。

八、著作目錄
(一)專書:
1、刑事訴訟法要論,陳健民,民國93年8月初版,民國95年1月再版,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